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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
            (1992年9月23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
   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依本法制定的立法文件调整基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注册、法律保护和使用而产生的关系。
   第一编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一章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及其法律保护
   第一条对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下简称“商标”),是指将法人或自然人的相应商品和服务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的同类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相区别的标志。
   第二条对商标的法律保护
   1.在俄罗斯联邦,为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基础是依本法规定程序办理国家注册或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
   2.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3.商标可以法人的名义,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名义注册。
   第三条商标证书
   1.对已注册的商标颁发商标证书。
   2.商标证书证明商标所有人对证书所载商品的商标拥有优先权、专用权。
   第四条商标专用权
   1.商标所有人有利用和处置商标以及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在俄罗斯联邦受保护的商标。
   2.侵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行为,是指擅自生产、使用、进口、供应、销售以及其他擅自投入经济流通或以此为目的储存商标或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或与其相近似以致于造成混淆的同类商品标志的行为。
   第五条商标种类
   1.文字的、图形的、立体的以及其他标志或其组合,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2.商标可以用任何颜色或颜色组合进行注册。
   第六条禁止注册的理由
   1.仅由下列标志组成的商标不予注册:
   缺乏显著特征;
   国徽、国旗和国家象征;国家正式名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象征、简称或全称;
   官方的监督、保证、检验印记和印章、勋章与其他奖章,或者与上述标志相近似以致于造成混淆的标志。如果相应主管机关或上述标志的所有人同意,上述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中不受保护的要素;
   特定商品的通用标志;
   已被公认的符号和术语;
   表示商品的形状、质量、数量、属性、用途、价值,以及表示商品生产或销售的地点和时间的标志。
   本款第二、四、五、六项所列标志,如果它们在商标中不占有显著位置,可以作为商标中不受保护的要素。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或其要素注册:
   具有欺骗性或在商品或商品生产者方面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人道主义和道德规范。
   第七条拒绝注册的其他理由
   1.与下列商标或商品原产地名称相同或相近似以致于造成混淆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他人已在俄罗斯联邦注册或已申请注册的同类商品的商标;
   基于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未经注册即可受到保护的他人商标;
   依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商品原产地名称,但该商品原产地名称以有权使用该名称的人的名义作为商标中不受保护的要素注册的除外;
   依规定程序注册的证明商标。
   2.下列复制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在对同类商品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属于获得商号权的人所有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著名的商号(或其组成部分);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计权属于他人所有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未经著作权人或其继承人同意,俄罗斯联邦著名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名称、其中的人物或引文,艺术作品或其局部图;
   未经本人、其继承人、相应主管机关或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同意,属于俄罗斯历史和文化财富的著名人物的姓、名、笔名及其派生名、其肖像或临摹作品。
   第二章商标注册
   第八条商标注册申请书
   1.商标注册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由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俄罗斯联邦国家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递交。
   2.可以通过在专利局注册的专利代理人递交申请书。
   外国法人或长期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居住的自然人及其专利代理人,可以通过在专利局注册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商标注册事宜。专利代理人的权限由申请人的授权书确认。
   对专利代理人的要求、其资格评定和注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批准的专利代理人条例规定。
   3.一份申请书只能涉及一个商标。
   4.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将某一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申请书要注明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或居住地;
申请标志及其图样;
   依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国际分类表分类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名录。
   申请书要用俄文书写。
   5.申请书应随附:
   规费收讫证明材料;
   如果是集体商标申请书,则随附集体商标章程。
   申请书随附材料用俄文或其他文种书写。如果这些材料用其他文种书写,应随附其俄文翻译件。俄文翻译件可以由申请人自专利局收到含有其他文种材料的申请后两个月内递交。
   6.对申请材料的要求由专利局确定。
   第九条商标优先权
   1.商标优先权自专利局收到符合本法第八条第4款之规定要求的申请书之日起认定。
   2.商标优先权可以自第一次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任何成员国递交申请书之日起认定(公约优先权),如果专利局自上述之日起六个月内收到申请书。
   3.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任何成员国境内主办的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使用的商标的优先权可以自该展品在展览会上展出之日起认定(展览优先权),如果专利局自上述之日起六个月内收到商标申请书。
   4.希望使用公约优先权或展览优先权的申请人,必须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时或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说明,并随附证明该要求合理性的必要材料,或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书后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内递交此材料。
   5.根据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优先权可以自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认定。
   第十条商标申请的审查
   1.申请审查由专利局负责,包括初步审查和申请标志审查。
   2.申请审查期间,在做出裁定之前,申请人有权自行补充、说明或更正申请材料。
   如果补充材料使申请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则这些材料不予审议,申请人可以蒋其作为独立申请提出。
   3.审查期间,专利局有权请求申请人提供审查必需的补充材料。
   请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应当自收到请求函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如果此期限到期前申请人提出申请,该期限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延长。如果申请人违反上述期限或未回复专利局的请求,则申请被视为撤回。
   4.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商标申请可以在审查的任何阶段撤回,但不得迟于商标注册日。
   第十一条初步审查
   1.专利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2.初步审查包括核实申请内容是否属实、必要材料是否具备以及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根据初步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其申请予以审核或驳回审核。
   3.直接接受审核申请时,应通知申请人商标优先权的认定,若申请人请求了公约优先权或展览优先权,但在接受审核申请时尚未递交说明该要求合理性的必要材料则属例外。
   第十二条申请标志审查
   1.初步审查结束后,进行申请标志审查。
   申请标志审查包括核实申请标志是否符合本法第一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第1款的规定,并认定商标优先权,若在初步审查阶段尚未确定。
   2.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商标予以注册或驳回其注册要求的裁定。
   3.若收到依本法第九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则重新审议商标注册的审查裁定。
   第十三条对申请裁定的申诉
   1.申请人不同意初步审查裁定或申请标志审查的裁定,有权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上诉委员会(以下简称“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上诉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四个月内对异议进行审议。
   2.申请人不同意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俄罗斯联邦最高专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最高专利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最高专利委员会的裁定是最终裁定。
   3.申请人有权知悉审查裁定中列明的材料。
   收到申请裁定后一个月内,申请人可以请求得到这些材料的副本。
   4.根据本法第十条第3款、本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申请人失去的期限,若有正当理由并缴纳一定费用,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于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的请求,予以恢复
   第十四条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注册裁定,专利局自收到规费收讫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商标在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官方注册簿(以下简称“注册簿”)予以注册。注册簿中应载明:商标、商标所有人的详细情况、商标优先权日和注册日、注册商标的商品名录、有关商标注册的其他情况以及上述信息将来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颁发商标证书
   1.专利局自商标在注册簿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颁发商标证书。
   2.商标证书的式样和应载明内容由专利局确定。
   第十六条注册有效期
   1.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2.根据商标所有人在注册有效期满前最后一年提出的申请,可以延长商标注册有效期,每次延长期限为十年。
   根据商标所有人关于延长商标注册有效期的申请,并缴纳附加费后,注册有效期满后商标所有人享有六个月的延展期。
   3.专利局应将商标注册有效期延长的情况在注册簿和商标证书中注明。
   第十七条注册变更
   商标所有人应将自己的名称、姓、名或父称的变更情况,注册商标商品名录的缩减情况,对商标不构成实质性改变的商标个别组成要素的变更情况,其他有关商标注册的变更情况通知专利局。
   在缴纳一定费用的情况下,将变更情况载明于注册簿和商标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公告
   有关商标注册的信息和根据本法第十四条规定注册簿应载明的事项,专利局应当于商标在注册簿注册之日起或自注册簿应载明事项变更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在国外注册商标
   俄罗斯联邦法人和自然人有权在国外注册商标或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通过专利局递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第三章集体商标
   第二十条集体商标权
   1.集体商标,是指联合会、经济协会或其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联合组织”)的商标,表明他们生产和(或)销售的商品具有统一的质量或其他共同特性。
   2.集体商标及其使用权不得转让他人。
   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注册
   1.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应随附:注明被授权以自己名义注册集体商标的联合组织名称的集体商标章程;有权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名录;注册目的;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名录及其统一质量或其他共同特性;使用集体商标的条件;使用集体商标的监督程序;违反集体商标章程的责任。
   2.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载明的事项外,注册簿和集体商标证书中还应载明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的信息。上述信息,以及从集体商标章程中摘录的该标志据以注册的商品的统一质量或其他共同特性,由专利局在官方公报上公布。集体商标所有人应将集体商标章程的变更情况通知专利局。
   3.如果把集体商标使用在没有统一质量或其他共同特性的商品上,根据最高专利委员会依据任何人提出的请求做出的裁定,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终止其注册有效期。
   第四章商标使用
   第二十二条商标使用及不使用的后果
   1.商标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依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签订许可合同而获得这一权利的人在注册商标商品上和(或)其包装上采用该商标。
   商标使用,也可以指在广告、出版物、官方公文用纸、招牌以及在俄罗斯联邦举办的展览会和展销会的展品中采用该商标,但应具备不在商品和(或)其包装上使用该商标的正当理由。
   2.根据合同约定,从事中介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使用商品生产者的商标的同时,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标,甚至可以取代该商品生产者的商标。
   3.如果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或任何人递交请求前的连续五年内没有被使用,根据最高专利委员会依据任何人提出的请求做出的裁定,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终止商标注册有效期。
在裁决因商标没有被使用而提前终止该商标注册有效期时,可以参考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有关商标没有被使用是因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情形造成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己注册商标注册权的结束
   商标的注册并没有给商标所有人权利禁止他人在由商标所有人直接或经其同意投入经济流通中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第二十四条警示性唛头
   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旁标明警示性唛头,以表明所采用的标志是已在俄罗斯联邦注册的商标。
   第五章商标转让
   第二十五条商标转让
   商标所有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将商标转让给法人或自然人在全部或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
如果商标转让会给商品消费者或商品生产者造成误导,则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颁发商标使用许可证
   商标所有人(许可人)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合同使他人(被许可人)享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许可合同应包含被许可人商品的质量不得低于许可人商品的质量的条款,并且许可人要对该条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商标转让合同和许可合同的注册
   商标转让合同和许可合同应在专利局注册。合同未经注册视为无效。
   第六章 商标享有法律保护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商标注册无效的认定
   1.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如果违反本法第二条第3款和第六条的规定,或白官方公报公告商标注册信息之日起五年内,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要求,则可以认定该商标注册全部或部分无效。
   2.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任何人均可以就商标注册有关事宜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四个月内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审议。
   3.自上诉委员会做出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就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向最高专利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最高专利委员会的裁定是最终裁定。
   第二十九条商标注册的撤销
   商标注册被专利局撤销:
   因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效期终止;
   由于把集体商标使用在不具有统一质量或其他共同特性的商品上,根据最高专利委员会依本法第二十一条第3款规定做出的提前终止其有效期的裁定;
   由于商标未被使用,根据最高专利委员会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做出的提前终止其有效期的裁定;
   依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认定商标注册无效;
   作为商标所有人的法人被清算;
   当商标成为特定商品的通用标志时; 
   因商标所有人拒绝商标注册。
   第二编 商品原产地名称
   第七章 商品原产地名称及其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商品原产地名称
   1.商品原产地名称,是指被用作商品标志的国家、居民点、地区或其他地理区域(以下简称“地理区域”)的名称,该商品的特殊属性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区域所特有的自然条件或人文因素,或者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共同决定的。
   地理区域的历史名称可以作为商品原产地名称。
   2.尽管某一标志是某一地理区域名称或包含该地理区域名称,但其在俄罗斯联邦已成为与  商品生产地无关的该特定商品的通用标志,则该标志不属于商品原产地名称。
   第三十一条法律保护的产生
   1.在俄罗斯联邦,商品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产生的基础是依本法规定程序注册或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
   2.商品原产地名称受法律保护。
   3.商品原产地名称可以一个或几个法人或自然人的名义注册。如果注册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人所生产的商品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1款的要求,则其获得使用该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权利。
位于同一地理区域并生产具有同一属性商品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获得使用依规定程序注册的该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权利。
   4.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长期有效。
   第八章 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及其使用权的获得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并获得其使用权
   1.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并获得其使用权申请或获得已注册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申请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或依本法第八条第2款规定通过专利代理人向专利局递交。
   2.一份申请书只能涉及一个商品原产地名称。
   3.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并获得其使用权申请书或获得已注册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申请书,并注明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或居住地;
   申请的标志;
   申请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并获得其使用权或申请获得已注册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的商品种类,并注明其生产地(地理区域范围);
   商品特殊属性的描述;
   用俄文书写申请书。
   4.申请书应随附:
   主管机关有关申请人位于该地理区域并所生产的商品的特殊属性是由该地理区域所特有的自然条件或人文因素,或者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共同决定的结论报告;
对于外国申请人,应随附其在商品原产国拥有所申请的商品原产地名称权的证明材料和规费收讫证明材料。
   申请书随附材料用俄文或其他文种书写。如果这些材料用其他文种书写,应随附俄文翻译件。俄文翻译件可以由申请人自专利局收到含有其他文种材料的申请书后两个月内递交。
   5.对申请材料的要求由专利局确定。
   第三十三条审查申请
   1.审查申请由专利局负责,包括初步审查和申请标志审查。
   2.审查申请期间,在做出裁定之前,申请人有权自行补充、说明或更正申请材料。
如果补充材料使申请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则这些材料不予审议,申请人可以将其作为独立申请提出。
   3.审查期间,专利局有权请求申请人提供审查必需的补充材料。
请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应当自收到请求函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期限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延长。如果申请人违反上述期限或未回复专利局的请求,则申请被视为撤回。
   4.专利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核实申请内容是否属实、必要材料是否具备,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根据初步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其申请予以审核或驳回审核。
   5.决定审核申请后,进行申请标志审查,核实其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6.根据审查结果,专利局做出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并获得其使用权的裁定或驳回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并获得其使用权的裁定,或者做出获得已注册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的裁定或驳回获得其使用权的裁定。
   7.申请人可以在审查的任何阶段撤回申请。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裁定的申诉和恢复失去的期限
   1.申请人不同意初步审查或申请标志审查的裁定,有权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上诉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四个月内对异议进行审议。
   2.申请人不同意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最高专利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最高专利委员会的裁定是最终裁定。
   3.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第3款和本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失去的期限,若有正当理由并缴纳一定费用,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于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的请求,予以恢复。
   第三十五条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和颁发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
   1.根据审查裁定,专利局将商品原产地名称在俄罗斯联邦商品原产地名称官方注册簿 (以下简称“注册簿”)上予以注册。注册簿中应载明:商品原产地名称;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所有人的详细情况;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商品特殊属性的种类及描述;有关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并获得其使用权及延长证书有效期的其他情况,以及上述信息将来的变更情况。
   2.专利局白收到规费收讫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颁发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
   3.证书式样和应载明内容由专利局确定。
   第三十六条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的有效期
   1.证书有效期为十年,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2.根据证书所有人的申请和递交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确认证书所有人位于该地理区域并所生产的商品具有证书中载明的属性的结论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证书有效期。
   申请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的最后一年提出。
   证书有效期每次延长期限为十年。
   根据证书所有人关于延长证书有效期的申请,并缴纳附加费后,证书有效期满后证书所有人享有六个月的延展期。
   3.专利局应将证书有效期延长的情况在注册簿和证书中注明。
   第三十七条注册簿和证书中有关事项的变更
   证书所有人应将自己的名称、姓、名或者父称的变更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并获得其使用权的变更情况通知专利局。
   在缴纳一定费用的情况下,将变更情况载明于注册簿和证书。
   第三十八条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并获得其使用权信息的公告
   有关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并获得其使用权的信息以及依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簿应载明的事项,专利局应当自注册簿载明上述信息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在国外注册商品原产地名称
   1.俄罗斯联邦法人和自然人有权在国外注册商品原产地名称。
   2.商品原产地名称在俄罗斯联邦注册并获得其使用权后,才能在国外申请注册该商品原产地名称。
   第九章 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使用
   第四十条 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使用
   1.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包装、广告、商品说明书、发票、公文用纸,以及其他与商品进入经济流通有关的文件上采用该商品原产地名称。
   2.禁止无证书者使用已注册的商品原产地名称,尽管在使用时注明商品真正的原产地,或使用译文名称,或使用含有“近似”、“类型”、“仿制”等宇样的名称;禁止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标志,以致在商品原产地和特殊属性方面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3.证书所有人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该商品原产地名称。
   第四十一条警示性唛头
   证书所有人可以在商品原产地名称旁标示警示性唛头,以表明所采用的标志是已在俄罗斯联邦注册地名称注册。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无效的认定:
   1.如果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违反本法规定的要求,可以认定该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无效。
   2.由于该地理区域的特有条件丧失和不可能再生产具有注册簿中载明的特性的商品,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有效期也可以被终止。
   以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名义注册的商品原产地名称,除上述原因外,因其在商品原产国丧失该商品原产地名称权,该商品原产地名称有效期也可以被终止。
   3.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颁发的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4.证书有效期可以被终止:
   因商品丧失了注册簿中载明的、该商品原产地名称所具有的特殊属性;
   当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被撤销;
   作为证书所有人的法人被清算;
   证书所有人向专利局递交的申请。
   5.任何人均可以根据本条第1—4款的规定,就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和颁发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有关事宜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四个月内对异议进行审议。提出异议的人以及证书所有人有权参加审议。
   6.自上诉委员会做出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就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向最高专利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最高专利委员会的裁定是最 终裁定。
   7.根据最高专利委员会的裁定,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及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被认定为无效时,专利局将其撤销。
   第三编 最后条款
   第四十二条俄罗斯联邦国家专利局
   俄罗斯联邦国家专利局根据本法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对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实施统一的保护政策,审议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并获得其使用权申请,办理国家注册,颁发证书,公告官方信息,制定本法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本法,依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的专利局条例履行其他与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有关的职能。
   第四十三条费用
   办理与商标注册、商品原产地名称注册并获得其使用权有关的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项,应收取一定费用。费用向专利局缴纳。收费项目清单、收费标准、缴纳期限以及退费理由,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因适用本法而引起的争议的审理
   1.下列因适用本法而引起的争议由法院、仲裁法院或仲裁庭依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违反商标专用权;
   签订和履行商标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
   非法使用商品原产地名称。
   2.最高专利委员会根据本法第十三、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四、四十二条的规定审议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争议。
   第四十五条对非法使用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的责任
   1.违反本法第四条第2款和第四十条第2款规定使用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或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或商品原产地名称相近似的标志的,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和(或)刑事责任。
   2.为保护民事权利不受非法使用商标的侵害,在责令停止侵害或赔偿造成的损失的同时,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公告司法裁定,以恢复受害者的商业信誉;
   从商品或其包装上除去非法使用的商标或与其相近似以致于造成混淆的标志,或者销毁已生产的商标制品或与其相近似以致于造成混淆的标志制品。
   3.非法使用已注册的商品原产地名称或与其相近似的标志的,根据商品原产地名称使用权证书所有人、社会组织或公诉人的要求,责成其:
   停止使用并对所有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并将非法使用商品原产地名称获得的、超出赔偿损失部分的收入收归地方预算;
   公告司法裁定,以恢复受害者的商业信誉;
   从商品或其包装上除去非法使用的商品原产地名称或与其相近似以致于造成?昆淆的标志,或者销毁已生产的商品原产地名称制品或与其相近似以致于造成混淆的标志制品。
   4.生产未在俄罗斯联邦注册的商标或商品原产地名称的警示性唛头的,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
   基于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汐l、国法人和自然人享有本法规定的、与俄罗斯联邦法人和自然人同等的权利。
   为俄罗斯联邦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对等权利的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俄罗斯联邦享有注册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国际条约
   如果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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